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日期:2007-4-27 14:18:35 来源: 责任编辑: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一条 《规定》及本细则中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分公司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三)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企业章程(或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七)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八)投资者出资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简历;

  (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

  (十三)交条款。

  以上文件除(三)、(十一)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一)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人资格;

  (四)申请人信誉;

  (五)业务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文件不齐;

  (二)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商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一)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商务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商务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含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二)批准证书(影印件);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

  (五)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六)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七)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商务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类型;

  (三)股权关系;

  (四)注册资本减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地域。

本文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关闭窗口